39第三十九章 婚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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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周??周人联邦共和国??从一开始就没真正经历过周人男性因为经济原因无法结婚的社会问题,所以仍然保留着旧周时期的户籍登记传统。即人正常情况只需要有姓就够了,无论是否婚内生子,孩子都可以继承母系印记或者父系印记,但只能二选一。





并且新周为了推广周民族共同体,把那些原本没有称姓传统的民族也周化了。现在假使有什么父系氏族的人加入新周国籍,也会被要求自拟一个姓,并且这个姓也可以被其后代所继承。





而关于新周人办众周签证,竟然把母亲正室的名字填成父称,则还涉及到新周婚姻法和众周的不同。





稍微让温雅惊讶的是,跟旧周的相关规定比,反而是众周的婚姻制度更有“创新”性。





新周的婚姻法就是平平无奇的嫡庶制。





正室出嫁时直接从娘家继承到了嫁妆,因此对于新家相当于带资入股,享有严格50%财产权。假如离婚或者妻主去世了,正室先拿回自己的一半儿财产,这部分逻辑比较直观。





而侧室出嫁时没嫁妆,就单纯带个人,走的时候也就自己走。





当然,因为侧室出嫁时没获得娘家分割的嫁妆,如果出嫁后父母去世,则还是可以再继承到财产的。这部分财产通常不多??毕竟父母去世时往往已经退休,财产大头也在姊妹兄弟成家时分割完了??但在侧室本人活着的时候算个人财产,去世之后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则优先还给娘家的亲属,娘家放弃继承再给后代。





因此对于新周人来说,那些庶出的孩子也确实是在继承嫡父的财产,填全名时如果非得填父称,写嫡父的名字好像并不过分。





但众周人发明了“平等多夫制”,在温雅看来就比较异类了。





尽管生活中可能还有人把时间顺序上的“第一夫郎”习惯性地称为“正夫”,但众周法律上婚姻关系中的全部个体都在所有方面是平等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全部个体”不分男女。也就是说,当一个众周女人娶第一个男人时,她自己占婚内财产的1/2,而在娶了第二个男人时,婚内财产占比就从1/2缩水到1/3,以此类推。娶的越多,单人剩下的比例就越少,所以众周婚姻法压根儿不用像新周婚姻法那样,还要限制多夫制的最大数量。





这在建国初期确实是人人平等的体现,但也导致了众周实质上存在大量的外室,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但法律上仍然是单身。尤其对于没有较多手段把个人财产合法挂在婚外的中间阶层女性来说,不结婚只同居成了最优选择。





因此众周继承法不得不保护非婚生育的情况,强制“姓+父称”的全名结构也是这种意识形态在的外化体现。一个孩子生下来首先是父亲的孩子,继承父称和生父的财产,然后如果能找得到母亲,则还可以再继承姓和生母的财产,整个过程与父母的婚姻情况并不直接挂钩。





所以综合看来,众周人有父称,新周人无父称,算是各有各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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